河南瑞元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瑞元建设有限公司等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民终419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0年1月4日生,汉族,住许昌市建安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瑞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胜利路与商鼎路交叉口。
法定代表人:李坤岭,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林,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宏远,许昌市建安区法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克超,男,1978年7月1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禹州市。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瑞元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元公司)、安克超追索劳务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2021)豫1003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在人民法院向其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不予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古绍禹
审判员  刘贺举
审判员  肖永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扬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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