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瑞元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瑞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建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003民初4009号
原告:***,男,1991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信珍,河南正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瑞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胜利路与商鼎路交叉口向北1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李坤岭,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加林,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瑞元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瑞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河南瑞元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87.0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孙胜利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官助理 范志楠
书 记 员 李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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