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郝佩与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523民初435号
原告:郝佩,男,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
被告: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京珠高速汤阴段西出口。
法定代表人:左改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阳市汤阴县鹏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郝佩与被告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郝佩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郝佩自愿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计279元,由原告郝佩负担。
审判员*丽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