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4民初2003号 申请人:***,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申请人: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玉都杏山大道西段北侧大**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4NMPF5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第三分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向阳街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7KXJK40。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路东段京珠高速汤阴段西出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962546419。 法定代表人:左改成,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第三分公司、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第三分公司、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以在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第三分公司、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0元。 二、冻结担保人***在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0元(户名***,账号为×××18)。 冻结期限为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申请人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行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克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