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4民初2003号
申请人:***,男,196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被申请人: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玉都杏山大道西段北侧大**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4NMPF51。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第三分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向阳街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7KXJK40。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汤阴县人民路东段京珠高速汤阴段西出口。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35962546419。
法定代表人:左改成,任公司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第三分公司、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04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第三分公司、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0元予以冻结。担保人***以在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0元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分公司、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镇平第三分公司、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00000元。
二、冻结担保人***在河南镇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存款400000元(户名***,账号为×××18)。
冻结期限为2022年4月20日至2023年4月19日。申请人可以在保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申请续行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李克娟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