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523民初693号
原告:***,男,1969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衡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人民路东段京珠高速汤阴段西出口。
法定代表人:左改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华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中华路与坤贞大道交叉口东北角。
法定代理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征,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河南申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阳晨置业有限公司合伙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处分自己的权利,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