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岳柯、孙记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1727民初1734号
原告:河南省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南县留盆镇留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3X5JXB1B。
法定代表人:付小生,总经理。
被告:岳柯,女,199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濮阳市华龙区。
被告:孙记森,男,1991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汝南县。
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中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623369XD。
负责人:张士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光辉,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岳柯、孙记森、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4月0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9年0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弘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国辉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乔华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