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洪玺建设有限公司

郓城源水农业灌溉服务有限公司、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民初7076之一号
申请人:郓城源水农业灌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郓州街道东门街中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BX6N21C。
法定代表人:唐伟勇,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坦市南蒲区山海大道国贸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正彪,经理,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072805598545XH
被申请人: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工业北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70000165922265H
法定代表人:刘法书,经理。
申请人郓城县源水农业灌溉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各商业银行的开户账户内资金6000000元采取保全措施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郓城源水农业灌溉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在各商业银行的开户账户内资金6000000元予以冻结12个月或查封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核电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文革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法官助理王冉冉
书记员张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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