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洪玺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治市潞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406民初95号
原告: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5598545XH。
法定代表人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某,河南良承(长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住长治市。
原告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河南省**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姬曼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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