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洪玺建设有限公司

***、***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725民初659号

原告:***,男,1993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刘瑞通,男,200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郓城县。

被告:***,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

被告:河南省洪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南浦区山海大道国贸中心A座1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5598545XH。

法定代表人:李正彪,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郓城大唐五通一平项目部经理,住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县。

被告:郓城源水农业灌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郓州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BX6N21C。

法定代表人:唐伟勇。

原告***与被告***、***、刘瑞通、河南省洪玺建设有限公司、郓城源水农业灌溉服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98元,减半收取计199元,由***负担。

审判员 崔 晔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杜淼淼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