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洪玺建设有限公司

***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725民初6285号
原告:***,男,1990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男,197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垦利县。
被告:***,男,200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被告:河南省洪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区山海大道国贸中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05598545XH。
法定代理人:李某,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洪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6元,减半收取计15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福连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  李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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