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民终1050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老店镇万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397780198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留洋,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前进,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宛平南路1099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4398689820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上诉人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上诉人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留洋、*前进,上诉人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2020)豫0192民初169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30元,上诉人上海隧道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90元,均予以退回。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