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1121民初1621号
原告:***,男,197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河南华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老店镇万丰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6397780198R。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30元,减半收取565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