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8执2105号
申请执行人郑州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年江涛,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140000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轮候查封(扣押、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扣押、冻结)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