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合同纠纷终本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9)豫0108执2105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州鑫港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08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经查,本院在郑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于2019年7月31日在安阳市车辆管理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ED8Y**号五菱牌车辆一辆,查封二年,查封期限自2019年7月31日至2021年7月30日止,查封为首先查封,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本院通过多次网络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车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并告知申请执行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经本院多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通过多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本院将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豫0108民初365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穆 牧 审判员 张霄鹏 审判员 楚云鹤
书记员 刘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