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526民初6856号
原告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滑县。
法定代表人王彦军,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康军锋,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申请撤诉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原告河南省华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