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保187号
申请人:***,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亮亮,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金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大道西段区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金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8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省金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9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赔偿被申请人河南省金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