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0104执保300号
申请人:***,男,1988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亮亮,河南焕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省金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大道西段区政府对面。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中国建筑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河南省金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并提供担保。本院依法查封了被申请人河南省金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020年4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南省金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分行25×××60账户、中国工商银行驻马店金山支行17×××75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