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202民初4428号
原告:三门峡市水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建设路家电市场西区5排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200672891977R。
法定代表人:曹建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河南崤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涧河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虢国东路与永安路交叉口西100米路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202005807284L。
负责人:张辉,该办事处主任。
被告:河南省金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解放大道西段区政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97136837E。
法定代表人:吴海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满树生,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回族,住郑州市金水区。
原告三门峡市水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水立方公司)与被告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政府涧河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涧河街道办)、被告河南省金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收公司)、被告满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2日立案后,原告水立方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申请撤销对涧河街道办的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水立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浩、法定代表人曹建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收公司、被告满树生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水立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收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498000元及违约金149400元(按应付工程款的30%计算),被告满树生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涧河街道办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2日,被告涧河街道办与被告金收公司签订建筑工程合同书,约定由被告金收公司承包涧河街道办下属永安小区改造提升工程,合同价款为598000元,工期自2019年9月13日至2019年9月27日,付款方式:完成工程量的30%,付总造价的30%;完成工程量的60%,再付总造价的30%;工程竣工验收后七天内支付总造价的37%;剩余3%工程款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结清。该工程实际施工人为原告水立方公司,原告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工程任务。此后,被告金收公司仅支付原告工程款10万元。2020年4月25日,就应付工程款48万元(不包括被告涧河街道办欠付工程款1.8万元),被告金收公司向原告出具相应欠条,承诺2020年5月20日前付清,逾期每月按应付款10%支付违约金。被告满树生自愿承担还款责任,并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就该48万元欠款及前述欠付工程款1.8万元,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至今未果。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被告金收公司未答辩。
被告满树生未答辩。
经本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9月12日,金收公司中标涧河街道办永安小区改造提升工程,中标金额为598000元,工期为15日历天。涧河街道办(建设方/甲方)与金收公司(施工方/乙方)签订了《建设工程合同书》1份,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第一条、工程项目,(1)工程地点:三门峡市。(2)工程内容:三门峡市改造提升工程,位于三门峡市内。本工程主要内容为新建门卫房、道路硬化及零星工程等。(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已落实。第二条,合同价款:598000元。第三条,合同工期,双方商定总的工期为15日历天。开工日期:2019年9月13日,竣工日期:2019年9月27日。第六条,付款方式:(1)由乙方完成工程量的30%,甲方付总造价的30%给乙方;(2)乙方完成工程量的60%,甲方再付总造价的30%给乙方;(3)当工程竣工验收后七天内甲方支付竣工结算总价的37%;(4)剩余3%工程款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一次性结清。涧河街道办在合同甲方处签字盖章,金收公司在合同乙方处签字盖章。
金收公司将工程转包给原告水立方公司,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金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吴海波向水立方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建成出具授权委托书1份,委托书的主要内容为:现委托曹建成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提交、撤回、修改三门峡市改造提升工程相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工程完工后,涧河街道办向金收公司支付了工程款580005元。2019年12月20日,金收公司向水立方公司支付10万元。2020年4月25日,金收公司、满树生向水立方公司出具欠条1份,欠条的主要内容为:“今欠到水立方公司(曹建成)就三门峡市涧河街道提升工程回款(系工人工资及材料款)480000元,此款于2020年5月20日前依公司签约规定内支付,若逾期未付,金收公司愿承担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直至支付完成,逾期违约金按每月计算。备注:如在双方约定时间还不了,愿意把我本人名下金收公司百分之六十股份转让给水立方公司。”被告金收公司及满树生在欠条处签字盖章。原告水立方公司称满树生为金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其在欠条上签字,应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原告水立方公司称起诉后,涧河街道办支付给原告18000元,故申请变更诉讼请求,将第一项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98000元”变更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80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金收公司将承包的永安小区改造提升工程转包给原告水立方公司施工,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水立方公司与被告金收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虽然原告与被告金收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原告施工的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交付使用,根据上述规定,原告有权要求被告金收公司支付工程款。关于工程款的数额,被告金收公司向原告水立方公司出具的欠条载明欠款数额为480000元,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违约金149400元,本院认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本案中,被告金收公司在欠条中注明“若逾期未付,金收公司愿承担百分之十的违约金,直至支付完成,逾期违约金按每月计算。”逾期违约金按照每月计算为每月48000元,原告主张按照三个月计算,违约金的数额明显超出了原告的实际损失,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本院酌定违约金按照欠条约定的应付款项的10%的标准进行计算,即违约金的数额为48000元。
关于被告满树生的责任,满树生在欠条上签字,视为其原意与金收公司共同偿还480000元工程欠款,故被告满树生应承担还款责任。欠条上明确载明金收公司承担违约金,故被告满树生不对违约金承担支付责任。
原告已申请撤销对涧河街道办起诉,故涧河街道办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诉讼请求,部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缺席)如下:
一、被告河南省金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满树生支付原告三门峡市水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480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河南省金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三门峡市水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480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80元,公告费800元,共计11080元,由原告三门峡市水立方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080元,被告河南省金收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满树生负担9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应当附上诉费预收票据)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赵云霞
人民陪审员 刘志毅
人民陪审员 袁月英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家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