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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顶山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0403民初473号
原告平顶山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原告平顶山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平顶山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平顶山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原告平顶山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