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403民初473-1号
原告平顶山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塘,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亢**,男,1975年6月30日出生,汉族。
本院受理原告平顶山市广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由平顶山市公安局青石山分局执行逮捕:“***(案)捕通字(2015)0005号”。无法向亢**送达开庭手续,故本案应中止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赵烈贞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