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987号
原告:***昊散热器销售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文益,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泽锋,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河南省龙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昊散热器销售有限公司与河南省龙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昊散热器销售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22元,由原告***昊散热器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朋会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高士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