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龙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108执1800号之一
申请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男,汉族,
被执行人:河南省龙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龙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8民初693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提出书面终结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豫0108执180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精一
审判员  穆 牧
审判员  楚云鹤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文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