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龙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豫0108执恢31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9年9月21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1969年4月29日出生。
被执行人冯喜真,女,1974年4月19日出生。
被执行人河南省龙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学聚,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冯喜真、河南省龙基建设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08民初694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2022年6月24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对本案终结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豫0108执恢31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精一
审判员  张霄鹏
审判员  杨建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张 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