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河南省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184民初3285号之一
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郑市和庄镇。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湘,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河南省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县文明西路。
法定代表人:王之峰。
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河南省绿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5日立案。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986元,减半收取计5993元,由原告河南通鑫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