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辽0604执181号
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丹东市振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给付申请执行人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438000元、迟延履行利息1595元及案件受理费3935元。申请执行人放弃本案其余债权。执行费6470元由被执行人丹东市振安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11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给付内容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执行员 刘君
法官助理孙雷
书记员张博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