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1011号
原告***,男,199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男,1980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冠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60645。
住所地长垣市南侧。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接受了原告***的诉讼材料,并于当日向原告***送达了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李保红
二〇二二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