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4974号
原告***,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男,196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垣市。
被告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现修。
住所地:长垣市蒲北淇河路西侧洞庭湖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6645。
第三人徐守遵,男,1963年10月8日,汉族,住长垣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守遵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8日作出受理决定,后依法由审判员赵利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查明长垣市南蒲办事处凤凰城小区公安户籍中没有姓名为***的居民。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提起诉讼要求长垣市南蒲办事处凤凰城的***支付合伙投入款,经本院查明长垣市南蒲办事处凤凰城户籍中没有姓名为***的居民,故***提起诉讼的被告不明确,不符合受理条件,本院已经作出受理决定,应当裁定驳回其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10元,本院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利军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  景续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