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783民初5167号
原告:***,男,1963年4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男,1965年6月24日生,汉族,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
被告: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垣市蒲北淇河路西侧洞庭湖路南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60645。
法定代表人:李修现。
第三人:徐守遵,男,成年人,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诉被告***、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第三人徐守遵合伙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6日立案,***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4610元,减半收取7305元,由***承担。
审判员 王 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佘韶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