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783民初2069号
原告:***,男,1983年1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被告: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垣市蒲北区淇河路西侧洞庭湖南侧。
法定代表人:李冠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60645。
被告:侯高强,男,成年人,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侯高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王霞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苏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