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

锌盾化工无锡有限公司、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2792号 申请人:锌盾化工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242918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北淇河路西侧洞庭湖路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60645。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经济开发区安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2MA245D8C64。 责任人:***。 申请人锌盾化工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锌盾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海公司)、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四海扬州分公司)合计价值49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锌盾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海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四海扬州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合计4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含四海公司对、四海扬州分公司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2970元,由锌盾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蒋 晨 书 记 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