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均与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02民初9113号 原告:***,男,1968年4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涪陵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1734360645,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蒲北淇河路西侧洞庭湖南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8年10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四海防腐集团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进行审理。原告***于2023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过程中自愿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按40%收取计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