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祥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省祥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1402民初6582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
委托代理人**,河南亚太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省祥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团结路北侧神火大道西侧京港花园**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402676720833K。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3年4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代理人***,商丘市虞城县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与被告河南省祥和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时丕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