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晗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13484号
原告:河南省中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华龙区胜利西路乙烯厂区三号门。
法定代表人:李亚光。
委托代理人:吴楠,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永胜,河南龙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濮阳市晗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昆吾花园一期17号楼402号。
法定代表人:张嘉威,该公司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河南省中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市晗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晗星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晗星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中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濮阳市晗星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省中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程善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王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