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中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中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濮阳市晗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902民初2586号 原告:河南省中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胜利西路中原乙烯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47447038U。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身份证号码:41090119********,该公司副书记。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濮阳市晗星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昆吾路昆吾花园一期17号楼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MA3XB68G0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逐***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逐***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中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濮阳市晗星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因本案必须以关联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而关联案件尚在审查中,本院于2022年6月13日依法中止本案诉讼。2022年9月20日,原告河南省中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中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省中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04元,减半收取7902元,由原告河南省中原石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雷 冰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