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1188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向东,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兴业大厦院内西楼三层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70052172A。
法定代表人:李永福,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海,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耀,河南圣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21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38804369。
法定代表人:田建峰,职务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陈钦西于2022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 魏红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