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7314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8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原告:***,男,汉族,1995年9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然,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住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21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38804369。
法定代表人:田建峰,职务董事。
被告:宋卫平,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兴业大厦院内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70052172A。
法定代表人:李永福,职务董事。
原告***、***与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宋卫平、河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吴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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