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10009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21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38804369。
法定代表人:田建峰,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河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兴业大厦院内西楼三层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70052172A。
法定代表人:朱鹏,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宋卫平,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虞城县。
原告***与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河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宋卫平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