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02民初7345号
原告:***,男,汉族,1993年10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俊然,河南三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周口市商水县阳城大道摩根国际21层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007538804369。
法定代表人:田建峰,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宋卫平,男,汉族,1974年12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虞城县。
被告:河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兴业大厦院内西楼,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11400070052172A。
原告***与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宋卫平、河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口市中顺路桥有限公司、宋卫平、河南腾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窦玉巧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赵 壁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