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林家宪与河南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郸城县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25民初2296号
原告:林家宪,男,1959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被告:河南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396874491P。
地址:周口市庆丰街昌建新世界C幢614。
负责人:焦金涛。
被告:河南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郸城县项目部。
地址:郸城县福厚街东段。
负责人:陈再新。
原告林家宪与被告河南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郸城县项目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7日立案后,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林家宪自愿于2018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家宪对被告河南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河南天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郸城县项目部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林家宪负担。
审判员  宋亚辉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张振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