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1121执552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漯河市源汇区漯舞路。
被执行人舞阳县舞泉第五粮库。住所地:舞阳县姜店乡农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河南万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舞阳县舞泉第五粮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豫1121执5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红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孟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