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霞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新乡市尚志哈尔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豫07民终1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乡市尚志哈尔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原阳县产业集聚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未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卧龙区。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河南霞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鲁红光。
上诉人**建因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尚志哈尔食品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南阳寅兴钢构有限公司、河南霞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5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16)豫0725民初146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1938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斌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