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卓冠实业有限公司与河南新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宁0106民初4257号之一

原告:***冠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法定代表人:朱少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南新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苗寨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凯帅,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被告:***,男,1986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原告***冠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新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冠实业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并提交书面撤诉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河南新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冠实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冠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91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3535元,由原告***冠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 玮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