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新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河南津特电缆有限公司、河南新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3民初5076号
原告:河南津特电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谷春哲,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新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凯帅,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河南津特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新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津特电缆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撤回对河南新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津特电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河南新天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津特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0元,减半收取计525.00元,由河南津特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向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李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