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2民终102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兰周,任董事长。
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金水东路美侨世纪广场*楼。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强,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连成,任董事长。
住所地:三门峡市湖滨区风景区北大街*排*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乃一,该公司员工。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卢氏分公司。
负责人:李连成,任董事长。
住所地:卢氏县管道口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乃一,该公司员工。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青琴,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上海市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中源公司)、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农牧公司)、三门峡雏鹰农牧有限公司卢氏分公司(以下简称雏鹰农牧卢氏分公司)、高青琴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7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被上诉人鑫中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华强、被上诉人雏鹰农牧公司、雏鹰农牧卢氏分公司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卢乃一、被上诉人高青琴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利均到庭参加了诉讼.
***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支持我方的诉讼请求。1、一审程序违法,简易程序变更为普通程序,且未告知回避权。2、一审案件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卢氏县人民法院(2017)豫1224民初73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卢氏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9896元,上诉人***已预交,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范俊洁
审 判 员 乔建刚
代理审判员 辛喜艳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志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