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宏润土建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河南美侨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191财保2073号
申请人郑州宏润土建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南阳路301号院5号楼东2单元2层西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63145769M。
法定代表人徐孝炳。
委托代理人简在瑶、朱绍峰,河南铭高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美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郑州片区(郑东)金水东路109号B座4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99906684。
法定代表人郑义。
被申请人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33029W。
法定代表人马兰周。
被申请人侯建芳,男,汉族,1966年10月30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
申请人郑州宏润土建工程劳务承包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河南美侨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建芳的银行存款7119173.5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为本案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美侨置业有限公司、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侯建芳的银行存款7119173.52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瑞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