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192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郑市中华北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5885879993。
法定代表人:马文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区新港大道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98733029W。
法定代表人:马华卫,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龙王办事处铁李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50887607Y。
法定代表人:陈凤玲,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俊英,女,197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
本院在执行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俊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0192民初24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俊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0万元、利息207万元及逾期罚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9717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19650元,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俊英对上述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当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俊英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河南鑫中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郑州市新龙粮食贸易有限公司、李俊英所有的,与执行标的5000万元、利息207万元及逾期罚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79717元,缴纳申请执行费119650元等额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冻结、划拨等额的收入及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田 野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法官助理 董琪瑞
书 记 员 宁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