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阳城县润城镇沁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晋0522民初1384号
原告:河南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3580458280,住所地林州市姚村镇富康街11号综合办公楼211室。
法定代表人:殷伟东,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志斌,阳城县北留镇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阳城县润城镇沁阳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140522ME3529453U,住所地阳城县润城镇王家庄村。
法定代表人:王战兵,任村委主任。
原告河南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阳城县润城镇沁阳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原告河南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属依法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78元,减半收取2789元,由原告河南业展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学斌
人民陪审员  闫学胜
人民陪审员  田海斌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闫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