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哲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河南哲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8695号
原告: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4XNLT1Q,住所地商丘市示范区富商大道与应天路交叉口南88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龚攀,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玉山、郭明明(实习),河南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哲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958666259,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北中州路东海亚大门西11#商铺。
负责人:冯东亚。
原告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哲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立案。原告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合一君道住宅工业有限公司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苏君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