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402民初7524号
原告:***,女,汉族,1953年8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哲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文化路北中州路东海亚大门**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3958666259。
法定代表人:祝二民,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维,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肖龙(实习),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1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睢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亚维,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肖龙(实习),河南春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南哲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事实较为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张 峰
审判员 贺冬青
审判员 黄 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曹思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