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哲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哲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4民辖终2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哲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河南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哲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21)豫1403民初86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河南三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系因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引起的纠纷,双方在经过工程结算后,解除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已经由原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属于工程款纠纷,不应当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当适用约定管辖。根据双方的约定,本案应由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河南哲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以承建上诉人位于商丘市睢阳区**工程项目为由,诉请上诉人支付工程款、利息及违约金,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经结算就支付工程款达成了协议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履行,当事人之间的基础法律关系仍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由工程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由于案涉建设工程位于商丘市睢阳区,故本案应由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虽然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管辖约定,但该管辖约定违反了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该管辖约定无效。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何 彬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刘 岩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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